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

在都市計畫實務中,既有宗教建築物的土地變更與「宗教專用區」的劃設,一向是地方通盤檢討時的焦點。過去新北市內各都市計畫區的變更案件,因缺乏全市性的共同指導標準,在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往往面臨劃設與回饋原則不一的困境。

為了建立制度化的審查機制,新北市政府參採內政部都委會建議,特訂定一體適用的審議原則,藉此統一規範申設條件與回饋機制。

本文特別引述自民國108年1月17日公告實施之**《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總說明**,協助讀者深入掌握本市宗教土地變更都市計畫的法制背景與核心依據:

「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總說明

本原則已於108年1月17日公告實施

       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既有各都市計畫區內宗教專用區劃設及變 更原則,原係依各都市計畫區之規定辦理,考量近期本市多處都市計畫 區案件,包括「變更八里(龍形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案及 「變更八里(龍形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 案、「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變更林口特定區(第四次通盤檢討)」 案等,於提報內政部審議期間皆涉及宗教專用區之劃設事宜,惟相關劃 設及回饋原則卻無一共同審議指導標準,爰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建 議,另行制訂針對全市性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以利新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內政部後續審查之參考。

         因此,為辦理本市內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及檢討變更之審議作 業,統一規範申設條件及回饋原則等事項,特訂定「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及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作為本府審查都市計畫區範圍內 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審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