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兼民宿經營設置地點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
第三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非都市土地。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且位於下列地區者: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原住民族地區。

(四)偏遠地區。

(五)離島地區。

(六)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八)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

三、國家公園區。

第六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第一項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而新北市之偏遠地區有哪些區?

金山、萬里、瑞芳、平溪、貢寮、烏來、深坑、石碇、坪林、石門、三芝、八里、林口、五股、三峽、鶯歌 等17個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