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原始條文

一、 農舍申請人資格與條件限制(第 2 條、第 3 條)
- 年齡限制:農舍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
- 戶籍與土地年資:農舍申請人之戶籍登記與該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取得土地所有權及戶籍登記均應滿 2 年以上。
- 註:特定特殊狀況(如繼承、贈與與配偶/直系血親、土地徵收、法拍等)不受 2 年限制。
- 土地面積門檻:單筆農業用地面積應達 0.25 公頃(約 756 坪)以上。
- 註:離島地區、依第 12 條規定參加集村興建農舍、或專案核准之特定農業用地,不受此限。
- 名額限制:農舍申請人必須是該農業用地的所有權人,且名下無其他自用農舍。
- 真實農用:農舍申請人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並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經營計畫書」。
二、 農業用地之審查與排除限制(第 4 條、第 5 條)
下列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 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或河川區。
- 其他使用分區內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
- 森林區之養殖用地。
- 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土地。
- 集村農舍特定限制: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以及都市計畫保護區,不得作為集村興建農舍之基地的建築用地。
三、 建築規劃與配置規範(第 9 條)
- 配置比例:農舍(含附屬設施、圍牆、地下室、車道等所有水平投影面積)之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的 10%。
- 農業保留區:剩餘 90% 土地必須維持完整區塊,供農業生產使用。
- 棟數限制: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
- 高度與面積上限:
- 高度:不得超過 3 層樓或 10.5 公尺(集村農舍不得超過 4 層樓或 14 公尺)。
- 總樓地板面積:農舍最大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 495 平方公尺(約 150 坪)。
- 建築面積: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之 10%,且不得超過 330 平方公尺。
四、 環保與排水規範(第 9 條第 1 款、第 5 款)
- 污水處理:興建農舍應依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 放流水排放: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 灌排系統接入: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獲得該排水分區之灌溉排水管理機關(構)同意,並取得水利主管機關之核准。
五、 列管與套繪管制(第 12 條)
- 套繪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後,應在該筆農業用地之土地登記簿上辦理「套繪管制註記」。
- 分割限制: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在解除套繪管制前,不得辦理分割。
- 解除套繪條件: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非經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套繪管制:
- 農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者(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等)。
- 農舍因天災、不可抗力、拆除或滅失,導致農舍不存在者。
- 原農業用地面積大於法規限制(0.25公頃),於扣除農舍所需用地後,剩餘農業用地依法辦理分割,且分割後之各筆土地與農舍面積比例均符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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